深圳7.31房产调控补充细则出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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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13日,继“731新政”正式发布后,有关深圳新政“新供应商务公寓”及“新购商务公寓与住房”的管理细则流出。

相关细则文件内容如下:

一、关于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的管理

1、 7 月 31 日(不含 7 月 31 日)后,各类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,4种土地情况除外。

2、7 月 31 日(不含 7 月 31 日)后,涉及只租不售商务公寓的项目应结合产权限制合理确定地价标准,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相关内容。

3、7 月 31 日(不含 7 月 31 日)之后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,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不得销售的,应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权 利证书“附记”栏。

二、关于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的管理

1、2018 年 7 月 31 日(含 7 月 31 日)之前购买的商务公寓和住房,不在禁止转让之列,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。

(1)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,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;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 录入时间为准。

(2)2018 年 7 月 31 日(含 7 月 31 日)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,具备(预)录入条件,但因客 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(预)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,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(预)录入)

(3)2018 年 7 月 31 日(不含 7 月 31 日)之后购买且属禁止转让范围的,商务公寓及住房在不动产权利证书“附记” 栏中记载:根据深府办规〔2018〕9 号文规定,XXXX 年 XX 月XX 日前禁止转让。

三、关于暂停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住房的管理

1、2018 年 7 月 31 日(含 7 月 31 日)之前,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的住房,可继续完成交易。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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